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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车库规定不正确 应该还车库所有权于业主           
物权法车库规定不正确 应该还车库所有权于业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9:45:23
  上海师范大学民法学教授陈华彬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业主购买了楼盘中住宅的所有权,则车库也应该归业主们共有。因此,物权法草案中“小区车库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共有”的规定,不正确。 
 
  陈华彬说,车库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是建筑物的附属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本应归属业主们共有。国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车库业主共有应成为法律上的一个强制性规定。“小区车库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共有”的条款,往开发商倾斜了。开发商肯定会选择约定的方式,做出有利于自身的约定。

  近些年来,有关车库所有权的纠纷不断。陈华彬说,这主要在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可遗憾的是,物权法草案的这一条款仍然无助于车库所有权纠纷的解决。至于开发商如何约定、业主们如何共用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物权法草案通过之后必将有一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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