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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 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属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具体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 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 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 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 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如:丙公司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设立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依协议丙公司 经理由甲公司委派。丙公司于某年1月8日代理甲与丁加工厂签订过一份 30吨稀土购销合同并已履行、结算。4月8日,甲新委任的丙公司经理钱× 提出甲急需稀土,丙又代理甲与丁签订购销30吨稀土合同。该合同署名与 盖章方式与1月8日合同相同,即需方为甲公司,加盖丙公司合同专用章 (代)。签约当天,丙给甲发电报称“稀土30吨合同已签,4月20日前发货。” 4月10日甲告知丙“价格偏高,暂不要发货。广东价4.6万元,正在办。” 5月19日,甲给丁发电报称“因停产,稀土暂不要,30吨请自行处理。”丁 提出按合同规定专为甲准备的稀土,无法出口及另行处理,甲辩称仅是口 头要丙了解一下稀土行情,并未委托丙代签合同。本案属表见代理纠纷, 存在使丁确信丙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丁与甲之间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是在特定情形下视为有效的无权代理,应注意其法律构成, 防止其滥用。表见代理至少需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 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若干套商品房预售给H女士。A出具一份“同意 书”,同意H女士可以依照法律转让该物业,收受房款。并将数份盖有公章 的空白预售合同交给H女士,以资换约用。后H女士分别与数位台籍人士签 订了台湾交易格式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以出售人身份将上述物业加 价转让给购房人。同时H女士用数份盖有A公章的空白预售合同,以A为出售 人分别与上述购房人订立以上述物业为标的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述案例中,相对人真实意思是同H女士发生“楼花”转让关系,而非通过 H女士向A购买物业。在此情形下,要求A承担代理责任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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