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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听说偷拍偷录的证据不合法,法院不采纳,请问乐律师是否是这样的?
乐音果律师:1995年最高院有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偷拍偷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2002年4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修正,该规定认可了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需要说明的是,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法院是有条件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前提是:
1、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2、合法手段取得。
3、无疑点。
4、对方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还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的合法手段取得,指在取得证据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私入别人住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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