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返回首页 刑事辩护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律顾问 | 民商及其他诉讼

021-5187 1590 我要聘请 一呼就灵

“杨佳袭警案”开庭审理本站编辑
 2008年08月26日05:42  大众网-齐鲁晚报本报讯据《财经》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定于8月26日下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海政法系统多名人士向记者证实,因该案……

品牌律师服务

 

一呼就灵法律咨询热线

021-5187 1590

(8:00—22:00及双休日)

13671753858
(早9:00—晚10:00)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1590律师热线 交通事故专线021-5187 1590
  上海1590律师热线交通事故专线可为您提供各类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和聘请律师咨询服务。
上海1590律师热线由资深律师团队创办,立足于陆家嘴金融区,位于世纪大道崂山路斯米克大厦,可为上海各区县提供各类交通事故案件律师代理服务,多年来积有丰富的各类交通事故诉讼实践判例,并开通便民一呼就灵律师热线:021-5187 1590 为社会各界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和聘请律师咨询服务。


        1590律师热线招聘     关于我们     我们的优势     1590律师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留言和建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文章中心 >> 交通事故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站 务 公 告
律 师 团 队


上海1590律师热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诉 讼 指 南
普通文章关于我们
普通文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栏
普通文章诉讼仲裁基本常识
普通文章给我们留言
普通文章法律咨询接待日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答网友问
推荐文章1590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文章胜诉后再收律师费
固顶文章上海各区法院地址
普通文章行政诉讼程序
固顶文章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相 关 文 章
交通律师告诉你---处理交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申请
江苏省高院出台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有
新交法中交通事故处理的
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法医
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连带赔偿 责任主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13:1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已经进入了法治轨道,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适用法律的依据。新法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简言之,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关于诉讼与公安行政处理程序问题
   1、2004年5月1日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调解终结之后法院才能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新法施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再附有前置程序。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据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他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行政调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调解书效力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自行处分,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和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要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的,应宣告调解协议无效;(2)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3)当事人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4)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没有上述情况,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没有对损害赔偿主体作明确的界定,最高院曾有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远远不能囊括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损害是由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雇员在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义务主体为雇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无疑要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雇员能够擅自私用车辆也是由于雇主对车辆的管理疏漏造成的,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的规定,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原则上仍然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文章录入:yueweiguo    责任编辑:yueweiguo 

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仅用于学术探讨目的,如作者不同意转载,请发邮件至info@yueyinguo.com说明,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电话:021-51871590 E-mail:info**yueyinguo.com
    上海1590律师热线 © 2006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7464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90号斯米克大厦515室悠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