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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8月26日05:42  大众网-齐鲁晚报本报讯据《财经》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定于8月26日下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海政法系统多名人士向记者证实,因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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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中交通事故处理的三大变化           
新交法中交通事故处理的三大变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13:13:10
一、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30天

 


  过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一旦对方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事故车辆可以长期扣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新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保护了伤者的权益,又体现了对车主利益的保护。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


  二、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对双方进行调解,无论如何也要确定一个赔偿金的数额。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强制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三、事故中无责任也可能承担赔偿


 


  在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只要事故认定中不负责任,就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在新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都要赔偿对方,这是新法“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精神的体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体现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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