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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出台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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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13: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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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出台交通事故处理意见摘录 江苏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大家广泛关注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方面又有了新的补充解释,其中对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等条款有了更为详细的意见。
抢救费用先垫着 意见上提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登记所有人、实际支付人预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该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救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交警队里打官司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目前园区交巡警大队已经与园区人民法院合作设立了巡回法庭,并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这也是省内设立的第一家巡回法庭。据园区人民法院李建中副院长介绍,开设巡回法庭后,首先可以减少当事人在诉讼环节中的诸多程序,也免去了当事人交警部门、法院两头跑的麻烦;其次有利于办案人员更为快捷有效的开展工作,开庭审理所需的材料可以即时取得,同时在交警部门内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办案人员更为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有助于业务的熟悉和提高。
交通事故认定书 意见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它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期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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