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返回首页 刑事辩护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律顾问 | 民商及其他诉讼

021-5187 1590 我要聘请 一呼就灵

“杨佳袭警案”开庭审理本站编辑
 2008年08月26日05:42  大众网-齐鲁晚报本报讯据《财经》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定于8月26日下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海政法系统多名人士向记者证实,因该案……

品牌律师服务

 

一呼就灵法律咨询热线

021-5187 1590

(8:00—22:00及双休日)

13671753858
(早9:00—晚10:00)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1590律师热线 劳动法律专线021-5187 1590
  上海1590律师热线劳动法律专线可为您提供各类劳动争议法律咨询服务和聘请律师咨询服务。
上海1590律师热线由资深律师团队创办,立足于陆家嘴金融区,位于世纪大道崂山路斯米克大厦,可为上海各区县提供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代理服务,多年来积有丰富的各类劳动诉讼实践判例,并开通便民一呼就灵律师热线:021-5187 1590 为社会各界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和聘请律师咨询服务。


        1590律师热线招聘     关于我们     我们的优势     1590律师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留言和建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文章中心 >> 劳动工伤 >> 劳动工伤 >> 文章正文
站 务 公 告
律 师 团 队


上海1590律师热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诉 讼 指 南
普通文章关于我们
普通文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栏
普通文章诉讼仲裁基本常识
普通文章给我们留言
普通文章法律咨询接待日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答网友问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文章胜诉后再收律师费
固顶文章上海各区法院地址
普通文章行政诉讼程序
固顶文章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相 关 文 章
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
景观维护额外买单引争议
投保户病因引争议 中人寿
三大争议!住院医疗保险
烈日下老汉猝死路边 18
肖年智与中国印钞造币总
上诉人钟学文诉被上诉人
酒后驾车保险争议未平息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
赵某诉某通信信息中心社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4 12:26:37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文章录入:yueyinguo    责任编辑:yueyinguo 

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仅用于学术探讨目的,如作者不同意转载,请发邮件至info@yueyinguo.com说明,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电话:021-51871590 E-mail:info**yueyinguo.com
    上海1590律师热线 © 2006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7464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90号斯米克大厦515室悠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