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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8月26日05:42  大众网-齐鲁晚报本报讯据《财经》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定于8月26日下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海政法系统多名人士向记者证实,因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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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谁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由谁负举证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4 12:28:27
上海一读者来电咨询:
  在劳动争议中,应由劳动者举证还是用人单位举证?
  答:在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双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存在彼此隶属关系的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由劳动者取证较困难,所以,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因此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该决定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适用法律: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4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25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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