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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案”开庭审理本站编辑
 2008年08月26日05:42  大众网-齐鲁晚报本报讯据《财经》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定于8月26日下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海政法系统多名人士向记者证实,因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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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4 12: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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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 但是约定试用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情况,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情况,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一般来说,6个月时间完全可以弄清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得出是否应当维持合同关系的结论。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一般地,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 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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