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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律 师 合 同
(2007)沪 骏 律 民 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聘请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 与 纠纷案的 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1、特别授权代理 ( )
2、一般代理 ( )
三、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案件的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听取甲方的案情介绍,提供法律建议;
2、经甲方授权,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司法鉴定;
3、调查、收集证据;
4、草拟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法律文书;
5、出庭或参与庭外调解;
6、及时向甲方通报案情,征求意见;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务。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追求委托人最大的合法利益。
更多内容省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07]沪骏律顾字第 号
甲方:
乙方: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
因甲方的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 聘请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以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对甲方日常企业管理中所涉及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甲方的重大经理管理决策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3、协助审阅、修改各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4、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其内部管理。
5、协助甲方在单位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指导甲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
7、代理甲方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8、接受甲方委托,代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改制、上市、股权转让、债转股、项目开发转让、招投标等重大商务投资活动的全程法律服务)。
三、服务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律师因故不能到场,乙方应临时另行指定律师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根据甲方业务工作的多少而定,如业务工作急需,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约定。
3、甲方可指定相关的工作人员与乙方保持联系。
4、乙方的服务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实地等方式进行。
更多内容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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