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返回首页 刑事辩护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律顾问 | 民商及其他诉讼

乐音果律师博客hot!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yueyingu…
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乐音果 律师简介

 

咨询热线(限上海地区)

136 71753858

(8:00—21:00及双休日)

021-29187365
(早9:00—晚5:00)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公司顾问: 劳资股权及合同     应收帐款追讨     档案财产调查    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诉讼仲裁
刑事辩护:
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赔偿    代理刑事自诉    阅卷出庭辩护
房产纠纷:
房产意向金纠纷     房产定金纠纷     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居间纠纷    代理诉讼仲裁
婚姻家庭:
诉前交涉及调解     感情破裂认定     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子女抚养    返还结婚彩礼
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及赔偿     应收债务追讨     档案财产调查    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诉讼仲裁
劳动工伤:
违反合同补偿金     单方解除合同     拖欠工资追偿    恢复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赔偿
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及等级     事故责任认定     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犯罪
其他诉讼:
专利商标著作权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纠纷    网络侵权纠纷    诉讼常识指南

           本站招聘     关于我们     我们的优势     本站律师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留言和建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文章中心 >> 民商及其他诉讼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站 务 公 告
律 师 介 绍


乐音果 律师

执业证号:091503117702

诉 讼 指 南
普通文章乐音果律师简介
普通文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栏
普通文章诉讼仲裁基本常识
普通文章给乐律师留言
普通文章法律咨询接待日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答网友问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文章胜诉后再收律师费
固顶文章上海各区法院地址
普通文章行政诉讼程序
固顶文章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相 关 文 章
本案离婚夫妻能否提起公
本案已经获得侵权人赔偿
本案的保险理赔金是否适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
从此案谈车辆修理合同概
从浙江少儿出版社诉博凡
本案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
从本案看添附物的法律运
本案父母行使子女姓氏权
从本案看夫妻间互赠财物
从本案谈手术未经患者签字医院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谈手术未经患者签字医院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9 23:12:48
[案情]
     2001年2月9日,卢某之子卢金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立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某市立医院为患者卢金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2月10日晚,某市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01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卢金的手术部位肿大。经外地几家医院诊断,卢金是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2001年9月24日,卢金又回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卢金是患恶性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初,卢某以卢金之死与某市立医院的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2月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卢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卢金主动到某市立医院交清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后,自愿接受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而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前便对卢金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活检,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原告之子卢金患淋巴瘤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这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该门诊手术是否需经患者签字,如需签字,那医院是否侵权,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也是审判中的难题。本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持不同意见并试作如下分析:

    (1)未经本人签字即行手术,医院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权。

    本案,首先涉及医院及其医生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即实施手术,是否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否认,患者到医院就诊时与医院达成了一种医患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性质,有的认为是委任合同关系,有的认为是劳务合同关系。我国学者则一般认为其属于服务合同,这种服务合同中的条款一般不是患者与医院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是属于默示条款。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技术法规自觉遵循,患者囿于医学知识并不知道医务人员的所作所为的正确与否,只是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由其作为,只有在身体受到损害后才请求救济。因此医患合同的默示条款即要求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关于医院的告知义务及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已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替代)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的权利主要有:①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方面的情况。②有权参与与涉及其医疗计划的一切决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患者自愿并同意,不进行任何处理,这种同意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患者提出,有患者或亲属的签名,与权利相对应。医院应尽的义务是:医院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患者就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本案,医院在为患者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切除手术,没有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违反术前签字制度,从医疗制度上说,术前制度是手术治疗的合法依据,是必经程序。没有术前签字,医院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已向患者详细介绍淋巴结肿物手术的有关情况,如患者的病情,各种治疗手段的利弊、手术治疗方案、手术的风险,并发症、手术的效果,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也无法证明患者在充分了解的条件下,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手术,因此可以认定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处分权。本案,被告医院方认为虽没有执行术前签字制度,但在手术时符合诊疗规程,术前有书写门诊病历,采超辅助检查等。医院方履行上述的医疗技术规程,只是遵守了医患合同其他默示条款,这些医疗技术规程无法取代医院的告知义务。因此,对医院的过错,侵害了原告的签字同意权和处分权。

    (2)本案医院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院认为,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亲属签字同意下便对患者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笔者认为行政管理责任即只是让医院承担程序不当的责任,显然无法客观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真正公平。不管从合同的角度上说,医院违反合同或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从侵权角度上说,因医院的过错,侵害了患者及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和处分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均是民事责任。因此,医院应当对患者或亲属承担实体上的责任,既物质损失或精神方面损失。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yueweiguo    责任编辑:yueweiguo 

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仅用于学术探讨目的,如作者不同意转载,请发邮件至info@yueyinguo.com说明,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电话:13671753858 E-mail:info**yueyinguo.com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2006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7464号
    悠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