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返回首页 刑事辩护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律顾问 | 民商及其他诉讼

乐音果律师博客hot!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yueyingu…
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乐音果 律师简介

 

咨询热线(限上海地区)

136 71753858

(8:00—21:00及双休日)

021-29187365
(早9:00—晚5:00)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公司顾问: 劳资股权及合同     应收帐款追讨     档案财产调查    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诉讼仲裁
刑事辩护:
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赔偿    代理刑事自诉    阅卷出庭辩护
房产纠纷:
房产意向金纠纷     房产定金纠纷     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居间纠纷    代理诉讼仲裁
婚姻家庭:
诉前交涉及调解     感情破裂认定     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子女抚养    返还结婚彩礼
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及赔偿     应收债务追讨     档案财产调查    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诉讼仲裁
劳动工伤:
违反合同补偿金     单方解除合同     拖欠工资追偿    恢复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赔偿
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及等级     事故责任认定     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犯罪
其他诉讼:
专利商标著作权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纠纷    网络侵权纠纷    诉讼常识指南

           本站招聘     关于我们     我们的优势     本站律师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留言和建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文章中心 >> 民商及其他诉讼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站 务 公 告
律 师 介 绍


乐音果 律师

执业证号:091503117702

诉 讼 指 南
普通文章乐音果律师简介
普通文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栏
普通文章诉讼仲裁基本常识
普通文章给乐律师留言
普通文章法律咨询接待日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答网友问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文章胜诉后再收律师费
固顶文章上海各区法院地址
普通文章行政诉讼程序
固顶文章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相 关 文 章
被盗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
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
无偿帮人驾车发生交通事
户口跟随亲戚是否具有房
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
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教堂举行了结婚仪式是否
夫妻一方单方面的赠与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
前夫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孩
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成保险法二次修改焦点           
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成保险法二次修改焦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7:52:34

 记者日前从知情人士处据悉,保险法修订初稿出台后,广泛征求了相关人士的意见。保险法修订初稿中,在保险合同部分,“不可抗辩条款”赫然在列。
  “在征求意见时,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成为了争议最大的修改之一。”该知情人士透露。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这将有利于加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进一步保护保险业的行业信誉。该条款现在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后又上升为法律的一部分,并有进一步扩大“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趋势。

  赞成接受“不可抗辩条款”者认为,当前现实迫切需要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可以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保险公司,认为目前我国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的客观条件并不成熟,尤其是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无疑放大了保险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这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风险,最终也将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据悉,新修订的保险法草案目前已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该知情人士预计,新修订的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将会遭遇更多来自保险行业内的压力,最后的结果如何,该人士表示,如果依照修订初稿那样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情况并不乐观。

  链接: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答: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目前,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错误的处理上。
 
 

文章录入:yueweiguo    责任编辑:yueweiguo 

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仅用于学术探讨目的,如作者不同意转载,请发邮件至info@yueyinguo.com说明,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电话:13671753858 E-mail:info**yueyinguo.com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2006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7464号
    悠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