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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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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 司机无责也得埋单(图)           
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 司机无责也得埋单(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7:52:37

宣武法院宣判后,司机张先生为自己“无责”而掏腰包感到无奈。甄红/摄

  10月26日,门头沟法院和宣武法院审理、宣判了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因两案诉讼目的不同,其判决结果也稍有不同。但其突出特点是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之间衔接的空白区。虽然都是“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无责,但保险公司都按照“无责拒赔原则”拒绝理赔。所以,即便机动车上了保险,法庭判定机动车支付赔偿金后,这些钱仍要司机自己掏。

  据了解,北京“新交规”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先行赔付。但是,这部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所以过渡期内,这两起案件审理依旧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起案例:机动车告自行车 无责司机索要垫付的医疗费

  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赵先生驾驶小货车途经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正逢岳女士骑自行车左拐行驶,结果岳女士撞上他的小货车,赵先生立即将受伤的岳女士送去医院治疗,并为她垫付了医疗费10669.78元。

  事故发生后不久,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岳女士负全部责任。由于赵先生的车上了第三者险,他曾去保险公司办过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机没有责任所以不能理赔。最后,他根据交通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觉得岳女士应该退还他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因多次讨要未果,他提起诉讼。

  岳女士的辩护律师称,赵先生曾为小货车办理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赵先生应该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不是向岳女士索赔。

  法院判决不适用新交法第76条 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昨天,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赵先生垫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岳女士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免责条件,赵先生主张岳女士取得医药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例:自行车告机动车 机动车被追尾后遭索赔

  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上班,在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市交管局宣武交通支队作出的认定书在“事故事实”一栏中写明:“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车前部与A车左侧后面相接触。”刘女士介绍说,事发后,张先生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女士遂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44元。

  法院判决适用新交法第76条 司机赢了官司仍要赔偿

  昨天,宣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在后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果判决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000多元。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张先生尽管赢了官司,但他仍为上了相关保险、却因为自己“无责”而掏腰包感到无奈。

  律师解析 司机无责还埋单 全因法律衔接有漏洞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机动车一方都上了相应保险,但他们都遇到相同尴尬。因为交通支队要么没有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要么认定机动车无责,其结果都给保险公司不理赔理由,因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都依照《保险法》相关条款埋下伏笔:只有在认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能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理赔。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认为,这种现象不正常,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一般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只有被保险的机动车负有一定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机动车事故责任大小进行理赔。由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漏洞,就出现现在这种司机“无责”却埋单的奇怪现象。因此,为了适应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也应该作跟进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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