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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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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受伤 不因受害人获保险理赔而免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8:01:15

  2006年2月4日,刘先生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4月13日,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逆行的出租车撞伤,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先生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1.7万元。刘先生出院后,人寿保险公司依法给予赔付。刘先生向肇事司机索赔,耿某以刘先生已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不能同时获得双份赔偿为由拒绝支付。

   因协商未果,刘先生将耿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提出的各项费用合理,判决耿某一次性付给刘先生2.2万元。

   ★法理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因第三者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可向第三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从法理上来看,刘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与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刘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理赔。刘先生请求耿某给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此次事故中,耿某是侵权人,刘先生是受害人,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完全过错,他当然要对刘先生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综上,耿某不能因保险公司向刘先生支付了赔偿款,就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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