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返回首页 刑事辩护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律顾问 | 民商及其他诉讼

乐音果律师博客hot!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yueyingu…
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乐音果 律师简介

 

咨询热线(限上海地区)

136 71753858

(8:00—21:00及双休日)

021-29187365
(早9:00—晚5:00)

在线咨询 来访路线

  公司顾问: 劳资股权及合同     应收帐款追讨     档案财产调查    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诉讼仲裁
刑事辩护:
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赔偿    代理刑事自诉    阅卷出庭辩护
房产纠纷:
房产意向金纠纷     房产定金纠纷     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居间纠纷    代理诉讼仲裁
婚姻家庭:
诉前交涉及调解     感情破裂认定     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子女抚养    返还结婚彩礼
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及赔偿     应收债务追讨     档案财产调查    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诉讼仲裁
劳动工伤:
违反合同补偿金     单方解除合同     拖欠工资追偿    恢复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赔偿
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及等级     事故责任认定     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犯罪
其他诉讼:
专利商标著作权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纠纷    网络侵权纠纷    诉讼常识指南

           本站招聘     关于我们     我们的优势     本站律师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留言和建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文章中心 >> 民商及其他诉讼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站 务 公 告
律 师 介 绍


乐音果 律师

执业证号:091503117702

诉 讼 指 南
普通文章乐音果律师简介
普通文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栏
普通文章诉讼仲裁基本常识
普通文章给乐律师留言
普通文章法律咨询接待日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答网友问
推荐文章乐音果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文章胜诉后再收律师费
固顶文章上海各区法院地址
普通文章行政诉讼程序
固顶文章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固顶文章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相 关 文 章
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汽车保险索赔程序
保险公司定损不是车辆损
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
交通事故致游客死伤 旅行
保险公司被判先行赔付车
第三者险属强制保险 保险
司机修车压死父亲 保险公
车商擅自代签保单 告知不
驾驶员撞死自己的父亲 保
保险公司定损与鉴定中心不符 如何理赔           
保险公司定损与鉴定中心不符 如何理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8:01:35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5年10月8日,我为自己的家用车向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第三人责任险。2006年4月10日14时许,该车在河北省与另一汽车相撞。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认定我的家用车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被撞车辆的全部损失。经当地公安部门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认定被撞车辆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350元。在当地交警的调解下,张女士向被撞车辆的车主支付了2350元赔偿金。根据我与天安保险分公司之间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理应全额赔付我方保险金人民币2350元。

  被告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公司委派的定损员来到事故现场,对受害车辆进行鉴定后,向张女士出具了《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认定被撞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1200元。因此我公司只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人民币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要求承保人具有最大的诚信性和公正性。本案中,可以从保险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出发,判定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应以何种标准对张女士的进行赔付。首先,本案中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向张女士出具的保险单,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的凭证。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女士依据保定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第三人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向第三人进行了赔偿。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如果不同意该鉴定结果,理应提供相应的反证。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的现场定损结果虽与鉴定结论不符,但无法就此证明张女士出具的鉴定结论有误。另外,根据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中的特别提示条款,该《确认单》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保险人请求理赔的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张女士保险金2350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向保险人理赔时,有义务就其受损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而在保险业实务中,保险公司亦有权派出专人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核定。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当被保险人理赔时提供的证据与保险人对损失的认定结论发生冲突时,应以何为标准向投保人进行理赔。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投保人如想获得理想的理赔效果,就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有关法律风险。从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尽自己最大努力收集、保全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的各种证据。因为投保人的举证的效果可能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能否对其进行充分理赔。其次,在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应仔细审阅并慎重签署保险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因为这些文件很有可能就涉及投保人某些重大权益。如果文件中存在投保人不能充分理解的内容,应及时要求保险人做出解释,或者向法律从业者进行咨询。
 

文章录入:yueweiguo    责任编辑:yueweiguo 

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仅用于学术探讨目的,如作者不同意转载,请发邮件至info@yueyinguo.com说明,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电话:13671753858 E-mail:info**yueyinguo.com
    上海乐音果律师在线 © 2006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7464号
    悠派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