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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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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偿付能力不足事件           
解读“偿付能力不足事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8:22:05

   中国保监会从未对三家保险公司亮“黄牌”一事作公开说明,事情传于“小道”;业内人士认为,此事本应低调进行,却一传再传,是无意泄露还是有人刻意传播不得而知;一些名单以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开始搜集媒体对此的报道,视作将来展业时的“竞争武器”……
        新闻回放
            9月初,媒体纷纷报道:在8月27日银川召开的“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上透出消息,保监会已将监管意见书发给了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上市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理由是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与新华人寿一起收到监管意见书的还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消息传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应相对平静,中国人寿以上世纪90年代老保单“利差损”为理由进行解释;太平洋人寿则干脆保持缄默。而成立8年,相对较新的新华人寿反应比较强烈,启动了“危机处理机制”,向各分公司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迅速挽回个别媒体对公司偿付能力失实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紧急通知”。
        专家解释 “偿付能力”
          虽然未经中国保监会证实,但这条消息绝非空穴来风。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此举被认为是“监管模式开始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转变。”
           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保费,但每收进一笔保费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保额的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所谓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一方面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最低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
            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各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和“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标准,规定“实际偿付能力”不得低于“最低偿付能力”。如果前者为后者的70%~100%,保监会便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如果前者为后者的30%~70%时,保监会将采取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等措施;如果前者为后者的30%以下的,保监会将对公司进行接管。
           据推测,此次被下达监管意见书的三家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应当在“最低偿付能力”的70%~100%之间。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市民对保险业另一个重要隐忧就是“保险公司将来会不会破产?”
           此前,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在接受采访时解答了这一问题,如果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过低,就会出现破产倒闭的危险,但在我国目前,保险公司不可能轻易倒闭。
          衡量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稳定经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偿付能力,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严格,发现极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就会立即对其整顿或者接管。如果在采取整顿接管等措施后依然被宣告破产的,也必须把保险单转移到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寿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产险公司多为短期业务,一年一结算,经营不好的公司可以在把保险单、债务清偿干净后解散。而寿险公司卖的是长期保单,不允许解散,经营不好的公司必须把保单转移给其他公司。此外,监管部门还有可能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破产公司无力支付的保单责任。
          不过杨华柏强调,如果寿险公司经营不善,真到了必须清理、整顿甚至破产倒闭的时候,即使保单被转移到了新的接管公司,也只是寿险保单的保障责任能够保证不受损害,如寿险、医疗险、健康险等风险保障型的保单。如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寿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则可能会受到影响。
        “偿付能力不足”只是预警
           友邦-复旦保险精算中心的李荣敏副教授认为,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较为严格,此次三家公司虽然受到警告,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现在就不能履行给付和赔付的义务,因此这三家公司的客户大可不必因此而感到担心甚至退保。
          来自“保险观察家”网站上的分析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的首要工作,当发现某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就要下达监管意见书。就好像消防部门发现某个商业或娱乐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向其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只要在一定期限内问题得以解决,仍然可以继续营业。只有在限期内依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才会要求其进行整顿。只有在整顿过程当中,保监会才有权要求被整顿公司“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而三家公司显然还不属于这个阶段。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高级顾问乌通元先生认为,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可采取增加资本金、合理运用保险资金、调整业务结构以及控制费用等多种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李荣敏则认为,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还不很成熟,留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即便存在着“利差损”等历史遗留问题,也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努力增加投资收益等方法来弥补——但前提是不能够产生新的漏洞。
        消费者应理性选择
            虽说目前的“偿付能力不足”并不影响保单赔付,但“偿付能力”仍应是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的标准之一,因为一家偿付能力始终充足的公司,必然会在经营管理、资金运用、风险管控等方面略胜一筹。如同一件商品,人们并不会仅仅因为其能提供基本的使用功能就去选择它,品牌、服务等因素也会在考虑范围。
          寿险顾问郑先生介绍说,在欧洲,70%以上的保险业务都由保险经纪人完成。经纪人在帮客户设计产品组合、挑选保险公司时,偿付能力会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考察指标。不过在现阶段的中国,消费者要自行比较各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行性并不大,因为缺乏了解的方法和渠道。
           他认为,各家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投资能力决定其赢利能力,而拥有较高的管理和投资水平则是一些成熟的、品牌良好公司的特征,这些公司不会在偿付能力上出现问题,而且在分红、投资类险种上还有可能为客户提供较高的收益。
          另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令保监会亮出黄牌的三家保险公司,都是保费收入排名前四的中资寿险公司。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去年完成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而新华人寿和太平洋人寿都在积极筹划上市。四强中唯一没有被点名的平安人寿,其集团公司恰恰于不久前刚完成在香港上市。
        采访手记
        呼唤公开、权威的信息披露体系
           从媒体开始报道“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直到本刊截稿时为止,中国保监会始终没有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从一开始,事情就呈现出“大道不传小道传”的态势。某专业财经媒体甚至在文章的一开头就写着“未经证实的消息称……”
           已经没有人知道消息是怎样传开的,对三家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也不得而知。然而似乎事情越神秘人们就越感兴趣,以至于各种“猜测”、“分析”纷至沓来,不但老百姓被搞得一头雾水,就连很多业内人士也不明就里。
           某专业保险论坛上有网友抱怨:“这样的消息怎么会透露给媒体?”但消息既然传出来了,有“专业精神”的媒体不免会努力探究一番;而老百姓由于事关切身利益,不免也会多关注一些。
           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保持沉默令人感到着急。正如一位专家所言:“监管部门在披露相关信息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但既然已经制订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那么是否有向民众披露并解释这一标准的义务呢?”
           怕的是以讹传讹。在寿险业发展已经处于低潮的今天,再传出这样莫衷一是的事情,只怕老百姓在买保险时更加要举棋不定了。本来产品和条款已经够难琢磨了,还要辨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借一个脑袋也不够用啊。
           所以,我们呼唤公开、权威的信息披露体系——该让老百姓知道的,一定要让人知道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而那些需要保密的,就严格保守吧,不要话说了一半,又咽回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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