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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8:30:56

 一个偶然的原因,外侄女为54岁的舅舅买下了巨额保险;此后的一天,老汉在回家途中猝死公路边。事发后,死者亲属为保“全尸”,拒绝了保险公司的尸检要求。对此,保险公司以老汉死因不明为由,拒绝作出18万元的巨额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昨日,死者赵正中的外侄女李明致电记者,反映了这起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纠纷的有关情况,她弄不明白的是:警方未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时,其举证责任究竟该由谁来负?

  帮朋友外侄女为舅买下意外险

  据李明介绍,54岁的舅舅赵正中系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2005年9月5日,李明的朋友,当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安营业部做保险业务员的陈红京,找到李要求为其舅舅赵正中买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此,李明花了100元为舅舅买了份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后,陈红京便离开了保险公司。

  今年5月22日,因陈红京向李明借了500元未归还,陈便打电话给李说:“那500元钱,我干脆再给你舅舅买5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方面算我帮过去的同事杨学英一个忙,另一方面也算你对舅舅的一份孝心。”就这样,李明为赵正中买下了赔额高达18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据我了解,赵正中老人无重大疾病,近10年来一直无住院的病史。”陈红京向记者证实了李明为其舅舅买保险的经过:“李明可以说是稀里糊涂地为她舅舅买下了巨额保险,我和杨学英都没有向她说过关于理赔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烈日下老汉猝死在公路边

  今年7月30日一大早,赵正中在家干完家务活后,一个人前往江安县底蓬镇赶场。当天下午2时许,江安烈日当空,夕佳山至蜀南竹海东大门的旅游公路正在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赶完场后,赵正中老人回家途经底蓬镇金银小学外的江(安)红(桥)公路时,突然昏倒并死在了公路边。

  事发后,江安县公安局、底蓬镇派出所以及中保人寿江安营业部人员均赶到现场。经警方查验,赵正中无明显的外伤和中毒现象,因此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死者亲属骗保的可能,因而未立案侦查。停尸三天后,按当地风俗,赵正中入土为安。

  无证据保险公司拒赔18万保费

  8月7日,料理完赵正中的后事后,李明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按5份人身意外伤害所约定的保额,赔偿18万元。9月11日,保险公司向李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并根据李提供的申请材料,无法确定赵正中之死是意外伤害所致。如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赵正中为意外伤害死亡,我公司将对本次给付申请作拒赔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李明等亲属很难理解和接受:停尸三天办理丧事期间,保险公司只是口头提出过尸检意见,从未向他们出具过书面的东西,也无任何人在保险公司的书面告知书上签字认可;事发后,当地村委会曾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赵正中生前身体一直很健康无任何疾病,赵之猝死原因应该是中暑造成。而亲属们之所以不同意尸检,主要是警方已排除自杀和骗保的可能,警方未坚持要进行尸检,亲属也想按当地风俗给老人留个全尸入土为安。从8月7日家属提出理赔到9月11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保险公司难道就没一点举证责任?李明表示,他们已请好律师,准备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公安局:民事尸检应由亲属委托

  赵正中不明不白地猝死公路边,警方为何没对死者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呢?对此,江安县公安局副局长秦宝初解释道:经警方现场查证,赵正中之死明显属于意外的正常死亡,排除了自杀、他杀及骗保的可能性,不属于警方立案侦查对象,因而未立案,也就没必要尸检查明死因;因未尸检查明死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应属赵正中的亲属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按规定,民事纠纷中的尸检,没有亲属的委托和请求,警方无权对死者进行尸检查明死因。

  保险公司:死因不明理当拒赔

  就李明等人的质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宾分公司客户部经理赵锋有不同的看法。

  赵锋称,赵正中死亡的当天下午,江安公司派人到现场初步了解到死者死因不明,死者亲属不能提供死因的相关证明,于是向死者亲属告知需尸检才能获知死亡原因,但被他们拒绝了。次日上午和下午,江安公司理赔人员又两次去死者家,向其亲属讲明弄清死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向当时在场的死者亲属宣读了《尸体检验告知书》。死者亲属拒收告知书,也不在告知书上签字。由于死者亲属不配合,我公司不得已请来当地公证处人员,对我公司向死者亲属的告知尸检一事进行了公证。8月7日,死者亲属正式向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能证明赵正中死于意外伤害的证据。9月11日,我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规定作出了拒付的决定。至今,死者亲属仍未提供赵正中死于意外伤害的有效证据。

  对于被保险人死亡后,证明死亡原因等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是谁这一问题,赵称:按条款和《保险法》规定,客户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原因、性质的证明。

  专家点评:保险公司拒赔应举证

  赵正中猝死路边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赔付范畴?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拒赔?保险公司有无举证责任?

  对此,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现已退休的原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白联洲认为:据江安警方现场查验的结论,赵正中之死属于非自然老死和自杀等非本意、非正常的死亡。非正常死亡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受气候条件变化导致死亡包括中暑、冻死等等。既非正常死亡,就是意外,理应属人身意外伤害的赔付对象;保险公司以亲属拒绝尸检未能查明死因为由拒赔,其理由不充分;如何证明赵正中之死不属意外,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而非投保人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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