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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诉讼之窗主持律师 乐音果律师著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通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常常擅自处分或出租应由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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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遇险驾驶员实施自救 为何遭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18:31:28
    张先生是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在一次执行送货任务中,因避让行人而导致车子陷入泥地,无法正常行驶。
  当张先生采取了相关措施实施自救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
  避让行人 车子出险
  张先生是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2004年10月份,驾车前往浙江运送公司货物。当车辆行驶到318国道70公里处左右,突然从公路一旁杀出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张先生赶紧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猛打方向盘,刹车往道路右侧急转弯。结果是自行车被避让过去了,但由于车速太快,方向盘打得也比较大,使得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右侧陷入松软地带,挂车的右边轮子陷了进去,造成车子倾斜。
  为了能使车子返回原来的路面,张先生继续发动车辆,但是车辆却越陷越深,倾斜的角度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车辆停止了自救。
  张先生为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向自己的储运公司求助。收到求救信息后,储运公司的值班负责人及时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用吊车将卡车恢复了原状。
  费用不合理 拒绝理赔
  张先生返回上海后,整理相关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张先生采取用吊车的自救措施,这种方式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的。
  但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则持相反意见:自己单位的车辆遭遇意外事故后,车辆处于倾斜状态,失去了正常行驶状态和继续行驶的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而且出事的路面又是318国道,不是乡间小路。公司通过相关部门组织施救,避免了更大的损失。难道这种正常的救援措施,不能获得理赔吗?
  方法不当 增加费用
  在接到张先生的电话后,笔者联系到了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王小姐。王小姐解释道,在收到张先生的理赔材料后,为慎重处理此次案件,特派理赔人员到案发当地调查该案,向事故处理民警了解了案件经过,并调取了事故照片,在此基础上才做出了拒赔决定。
  事故经过是该车驾驶员由于避让骑车人驶入路边松软地陷入泥中,并未接触它物,更谈不上倾覆,保险标的(车辆)无损失,仅发生施救费用3700元。而依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解释:倾覆是指由于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行驶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况。
  而张先生的车辆在当时并没有发生和条款想吻合的任何一种情况,根据现场照片分析,该车出险后并未发生损失,只是右侧车轮陷入泥中造成驱动力分配不均,车辆无法行驶。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牵引即可恢复行驶能力,而客户接受了整车起吊这样明显不必采用的施救措施,产生大笔施救费用,致使自身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无论从哪一条看,此次的意外事件都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车险问题反馈:fanyao1@163.com
  主持人关注
  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看,用吊车施救的方案虽然可行,但却不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施救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因此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切不可实施盲目或过度的施救措施,否则保险公司就会拒赔。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应该拨打保险公司24小时报案电话,把出险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其次,如果对所施救的方案不能确定是否是必要且合理时,应将实施的方案告诉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进行操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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