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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卖方李先生有住房一套,产权人除了李先生外,还有妻子和女儿,2007年底,李先生因缺钱有意出售房屋,遂委托中间公司挂牌出售。经中介公司介绍,买方张先生有意购买该房屋,经与李先生商谈,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当日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张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李先生签收并约定7日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李先生回到家中之后告诉妻子女儿,自己已经将房屋挂牌出售并已签收定金,妻子和女儿都不同意出售房屋,于是李先生告诉张先生,房屋因妻子女儿不同意出售,故居间合同无效,其原意将10万元定金如数退还买方,以了结双方交易。买方断然拒绝,认为卖方是因房屋涨价而毁约。双方协商不成,买方欲诉讼。
诉前律师意见: 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乐音果律师接受了原告即买方的委托,就本案提出三点法律意见: 1、因卖方出售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故其他共有人有权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若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被法院支持; 2、被告签收定金后,不能兑现承诺,理应双倍返还定金,即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20万; 3、起诉前证据应充分,本案需有居间合同、定金收条、卖方毁约的证据等相关材料。 原告完全同意接受律师意见,并向律师提供了相关材料,律师遂代理原告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院当日受理本案,并安排择日开庭。
法庭律师辩论: 庭审中,被告律师认为: 1、被告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定金合同属从合同,应附属于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主合同不成立则从合同自然不成立; 3、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和给付定金时也存在过错,明知有三个共有人,还与被告签订合同,理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针对被告律师的辩论意见,乐音果律师指出: 1、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被告擅自出售房屋,是被告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的理由,但不能构成被告拒绝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本案是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本案定金的性质是订约定金而不是履约定金,定金担保的内容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所以本案定金条款,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3、被告为有辨别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签收定金的法律后果,原告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给付定金,并无过错。 庭审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判决: 2007年1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804号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晏长春定金20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经结案。
律师点评: 就本案例乐音果律师指出,本案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买方因卖方的毁约错失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情合理;买卖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签约都应谨慎,遇事应及时咨询律师,不能因对法律的一知半解酿成大错。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颇有借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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